文字解读:《旺苍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〈旺苍县荣誉市民授予称号办法(试行)〉的通知
所属分类:企业荣誉 发布时间:2025-06-09
答:为进一步促进我县对外开放,推动社会经济各项事业高质量发展,结合我县实际情况,制定《旺苍县荣誉市民授予称号办法(试行)》,向在本县经济发展、社会事业发展和交流合作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外国人、华侨、香港特别行政区同胞、澳门特别行政区同胞、台湾同胞和其他非本县公民授予“旺苍县荣誉市民”称号。
答: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,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,可以申请授予旺苍县荣誉市民称号:(一)在我县经济、社会、科技、文化旅游、教育、医疗卫生、体育、乡村振兴等领域发挥重要作用,作出突出贡献的;(二)本人或其独资、控股企业在我县投资项目中科技含量较高,或在推进自主创新、发展循环经济和低碳经济、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,并产生显著经济效益的;(三)为我县引进外资、人才、高新技术和先进设备等方面有突出贡献,或为我县经济社会发展、社会进步提供有重要价值的意见建议,且取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;(四)在促进我县对外交往、扩大交流合作、促成友好城市关系方面,作出突出贡献的;(五)热心资助我县发展社会公益事业和慈善事业,一次捐赠资金、物资价值达200万人民币或全年累计捐赠达300万人民币以上的,形成良好社会效益的;(六)在其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具有较高社会声誉、对提高我县知名度发挥重要作用的友好人士;(七)在我县见义勇为事迹突出的;(八)为我县作出其他突出贡献的。
答:旺苍县荣誉市民提名授予工作原则上每年一届,由旺苍县人民政府主办,原则上每届授予人数不超过10名。
答:荣誉市民的拟授予人选,在征得被推荐人同意后,由下列部门向县人民政府申报:(一)荣誉市民人选属外国人的,由县商务和经济合作局申报;(二)荣誉市民人选属华侨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同胞、澳门特别行政区同胞、台湾同胞的,由县委统战部申报;(三)荣誉市民人选属其他非本县公民的,由相关主管部门或受益单位申报;旺苍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申报的统筹协调工作。
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的审核和决定,按照下列程序办理:(一)有关主管部门对拟授予的荣誉市民人选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;(二)由旺苍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、县委常委会会议对拟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的人选进行审定;(三)对审定后的拟授予人选向社会公示,公示期7天;(四)公示结束无异议后,由县委、县政府作出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的决定并授予被推荐人“旺苍县荣誉市民”称号。
1.定期召开座谈会,及时向荣誉市民通报旺苍县政治、社会、经济发展情况,听取荣誉市民对我县建设和发展的建议、意见;
(四)如本人获得国家级或国际性的重要奖项和荣誉,以旺苍县人民政府名义道贺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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